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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太原中院:李鉞鋒受賄9342萬被判無期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7-03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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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7月3日(農歷2025年6月9日),收受賄賂9342萬余元,李鉞鋒一審被判無期。
收受賄賂9342萬余元,李鉞鋒一審被判無期,曾被批“大搞新型腐敗、隱性腐敗”。
北京時間2025年7月3日,【一審宣判】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7月3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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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農歷2025年6月9日),收受賄賂9342萬余元,李鉞鋒一審被判無期。
收受賄賂9342萬余元,李鉞鋒一審被判無期,曾被批“大搞新型腐敗、隱性腐敗”。
北京時間2025年7月3日,【一審宣判】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7月3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臺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5年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臺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鉞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李鉞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鉞鋒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政協副主席,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司法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342萬余元。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鉞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李鉞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李鉞鋒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鉞鋒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鉞鋒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山西高院
(太原中院公眾號)
【提起公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3-18上午10:20訊: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鉞鋒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記者18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鉞鋒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李鉞鋒,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鉞鋒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政協副主席,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逮捕決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2-04下午15:00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鉞鋒決定逮捕
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四屆全國人大原常委、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鉞鋒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開除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0-11傍晚18:00訊:十四屆全國人大原常委、臺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嚴重職務違法被開除公職
經中共中央批準,國家監委對十四屆全國人大原常委、臺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嚴重職務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李鉞鋒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和旅游安排;違反組織要求,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要求,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長期投機鉆營,大搞新型腐敗、隱性腐敗,以“放貸收息”等隱蔽方式大肆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鉞鋒行為已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接受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3月23日下午15:00訊: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李鉞鋒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
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李鉞鋒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目前正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李鉞鋒簡歷資料: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李鉞鋒,男,漢族,臺灣中壢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慶市渝中區,1976年6月參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臺盟。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EMBA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二級高級律師。任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正部長級)。
李鉞鋒履歷:
1976.06-1979.12重慶大陽溝工業公司工人
1979.12-1986.12重慶長征五星電器廠供銷員(其間:1982.09-1985.07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全脫產學習;1986.03-1986.09在西南政法學院重慶市企事業法律顧問培訓班全脫產學習)
1986.12-1997.09重慶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其間:1989.09-1992.07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函授本科法律專業學習)
1997.09-2004.11重慶永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其間:1998.02-2000.02在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4.11-2012.11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其間:2006.03-2006.07在中央黨校學習;2007.12-2009.12在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EMBA高級工商管理專業學習;2009.01正廳局級)
2012.11-2013.01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13.01-2018.01重慶市政協副主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二級大檢察官)(其間:2013.05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習;2014.09-2014.11在中央黨校秋季學期培訓班學習)
2018.01-2018.09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二級大檢察官)
2017.12-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正部長級)
李鉞鋒曾擔任職務:
第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三、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3][10],第十三、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12-14],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5];第八、九屆臺盟中央常委,第十、十一屆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臺盟重慶市工委第一屆副主委、第二屆主委,臺盟重慶市委會第一、二、三屆主委。第二屆重慶市人大代表,第三屆重慶市政協常委,第四屆重慶市政協副主席。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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